时间: 08-07-28 03:45 作者: admin
在职会计硕士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 ...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重要性

  3.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4.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会计报表附注。

  5.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根据本准则第4条的要求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根据本准则第7条的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6.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的是合并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7.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如果在中期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就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如果企业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8.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10)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当企业在提供本条(5)、(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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