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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 IP:65.55.109.* ]
2007-06-02 21:2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将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规范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 在《物权法》通过第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将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规范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

在《物权法》通过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中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施行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并且根据《物权法》在我国物权只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样其它非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都不是真正的《物权法》保护和调整的关系。

《物权法》与防雷工程的实施有密切的关心。在《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中的第八十四条是一原则性的规定,其遵照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其规范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防雷工程建设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规定是调整防雷工程建设中邻里关系的最重要法律依据。邻里应该也有义务对防雷工程的建设提供可能的土地、环境等便利,同时建设方也要进一步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尽量不影响邻里的生活生产。

另外《物权法》对因为可能的引雷装置和防雷设施等引起的雷灾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规定。这主要由《物权法》中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来规范,其阐明了解决的程序方式和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通过技术部门(各防雷中心等)的鉴定由于没有安装或者安装不合格的防雷设施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承担其它责任;另外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本文情况下主要由《气象法》、《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规范),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际造成损失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成立要有以下条件: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这里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虽然违法但法律没有规定违法的法律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以相应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如果违法行为不成立,自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权国家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这是对实际存在的违法行为而言的,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指法院等司法机关。

另外违法行为只有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全具备才成立。具体到这里,如果在实际的损害存在时,只有证明损害者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时违法行为才真正成立。而是否按照国家标准等安装防雷设施和是否有合法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是证明是否存在过失的主要证据。

关键词:防雷  工程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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