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是这是权利价值的出租和转让的体现,我却认为这是一个质上的区别,应该是——敲诈!
公安局的“生财有道”与“敲诈”有什么区别呢?其因有:
1 、职能部门是工作的本能,不应该采取这样的措施和手段——即:异地办公。
异地办公是由于当地对某一案件有干扰而采取的回避措施!而公安部门是国家的执法的机器、是由国家直接供养的权力机构!不是四处化缘的寺庙,更不是由钱所能左右的行政机构!是为人民的安全而存在的衍生品!···
2、在没有标志、没有穿戴警服、没有标语的情况下,应该是群众聚会!这样的性质就产生了变化··在案件需要调查时,可以隐瞒身份这是应该的,但是,面对的是当地的企业家、是人民群众、是养育他们的“老百姓”——纳税人!这是明显地违反了《人民警察条例》···
这样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以权力要挟他人!或是胁迫!
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应该是为金钱而左右的!也应该是人民的公仆,而不能成为——金钱的奴隶!
请想:正当有人遇到了绑架,而向广大的矿主声称:由于经费的不足···这是让人感到多么的可怕啊!由于经费的不足就可以发生这样的事吗?没有经费就可以不去尽自己的职能责任吗?没有经费就可以让犯罪分子任意横行吗?··这样的行为、手段与那些不法之徒的实质还有什么区别吗!这简直就是敲诈!这似乎是合理的敲诈!难怪出现了:“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可以全部退回··:的论调的出现!这是退回的事吗?假如没有曝光这个事,这些钱的用场是什么?
这也让我想起了古代的一个典故:敲竹杠!哈哈:古已有之啊··没有什么稀奇,爱谁谁去吧!不然又能怎样呢?